1、其主體性質不同:
出讓主體是指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方可予以具體的去實施;而轉讓主體指的是取得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交易市場的形式不同:
出讓的范圍比較大,其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而轉讓的范圍是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兩者有其差。
3、其轉移的條件與發生的程序不同:
出讓轉移的條件是無限制,一方簽訂出讓的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理證件;而轉讓轉移的條件是有限制的,轉讓的程序是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的手續,繳納一定的稅費,才能登記過戶的。
4、費用不同:
出讓涉及的費用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和土地證費;轉讓涉及的費用主要是一些稅費。
1、招標:
招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其優點是可以就綜合指標對投標者進行衡量,比較全面且操作程序規范,但其存在不完全競爭,不利于土地資源合理配置的缺點。
2、拍賣:
拍賣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其優點是引進了競爭機制,規避了大量人為影響因素,但這種方式盲目競拍和追求高價,導致后續開發能力低。
3、掛牌:
掛牌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其優點是可增強土地供應的計劃性,有利于土地市場有序發展,但掛牌耗時長,設定條件多,缺乏社會公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