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有貸款的為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發票所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集體戶口卡原件,此件沒收不退。
4、本人身份證原件。
5、新立戶還需物業開一張證明。
6、非明示所有權人,需提供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結婚證、出生證之類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1、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提出遷入申請,得到遷入地派出所的同意遷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同意遷出,并開據戶籍證明,無違法、違紀證明。
2、向單位集體戶的人事科要一份加蓋單位章的戶主頁復印件,戶主頁原本不可能外借只能以這種方式來代替原件,還有自己在集體戶口中那一張“戶口卡原件”。去單位人事科的時候向他們說明來意。
3、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包含遷入的理由,如父母、夫妻投靠等,前往同意遷入市(縣)級公安局戶政科或派出所(戶籍科)辦理遷入。
4、遷入地公安局派出所戶籍戶政科(戶籍科)依據相關證明材料為你簽發《準遷證》。
5、持《準遷證》回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6、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需遷入地派出所入戶口。就可以當場辦理下來。必須要轉入戶口的戶主本人陪前往,也最好讓他帶上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