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證收費包括按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的公證收費和經營服務性公證收費,中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需按照下列標準來收取:
1、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
2、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
3、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
4、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
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
6、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要在房管部門評議批準的基礎上給予證明。買賣價格要按質論價,估價的辦法要根據國家的價格政策,參照房屋實際造價,新舊程度及市場房價而定,并經房管部門批準。在農村,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價格,由買賣雙方直接交易,隨行就市,防止變相高價套購。
2、產權人死亡的,其家屬在末辦理繼承權公證前不得處理房產。
3、房屋買主如其戶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則要按當地政府或房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4、國家禁止單位購買私人房屋,目的是為了防止單位擠占公民的房屋使用面積。如單位確屬缺房,須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才能購買私房。
5、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規定賣方負責向買方交空房者,須等房內住戶騰交后再行成交和辦理公證;以避免房客無處搬家或其他問題致使賣方不能按期交房,造成多方面糾紛。
6、要堅決揭露、制止和打擊利用房屋買賣進行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