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租房合同還沒有到期,就可以繼續居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后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于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所以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于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于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如果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房東就將房子賣了,那么承租者依舊有權使用該出租屋,若是強行解除合同,承租者有權要求房屋所有者賠償經濟損失,包括“裝修損失”及“貨物過期損失”,并且承租者還可以要求賠償一些可預見的利益損失,比如存在依據的營業性質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