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到期續費標準最低為15.6元/㎡,續期補的費用不能超過5位數,這是在2017年17月出臺的《物權法》中規定的,其房屋產權到期后就可自動續費,不出意外的話可續期30年,也就是能繼續使用30年,若是政府有拆遷計劃的話,業主可獲得3倍賠償。但是40年、50年產權的房子還需繳納每平1000多元的土地使用稅,由住戶均攤。
雖然說房子產權到期后是自動續期的,但前提是要在合同約定好的土地地產權出讓年限屆滿的前一年,去提出續期請求才行,所以土地使用者想要繼續使用該房屋的話,就要提前提出續期請求。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需要強制拆掉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