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遷協議》和拆遷專用收款票據。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建設許可證》。
2、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也可提供《居民身份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市(縣)、區級勞動鑒定機構出具的1-4級殘疾證明和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出市定居的,原為本地戶口的,提供戶口遷移證明,未遷戶口的需提供與蘇州市外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須經當地勞動人事部門鑒證。原為蘇州市外戶口的,提供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暫住證》或外地《戶籍證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本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證(境外身份證)》。
5、償還普通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普通住房貸款還貸證明》。屬商業性貸款的,首次提取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所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
6、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和代領人《居民身份證》。低保對象且賬戶封存半年以上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濟(補助)金領取證》。
7、職工(含配偶)租賃一處普通自住住房且支付房租超出本市上年職均工資10%以上的,提供租賃協議和租金。
1、租房類提取時限: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應在租賃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終止后半年內提出申請。職工可每季度申請一次或按季的倍數(不超過12個月)申請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2、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提取時限:
購買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購房合同、購房全額發票(購買二手房無法提供發票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所購住房的房地產權證(發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3、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提取時限:
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證的,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證(發證之日六個月內有效)、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購房全額發票、提取人與產權人的關系證明。
4、其他類提取時限:
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