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有關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書;
(3)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4)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權出租的證明。
2、主管部門對租賃合同進行審核。
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
(2)體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
(3)審查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齊全、完備;
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后的15日內,租賃當事人持租賃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租賃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租賃登記時,除應提交已簽定的租賃合同外,還應分別交驗有關證件。
1、出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證件和土地使用證;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還應附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出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共有房屋出租的,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托書;代理出租的,應具有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
2、承租人應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上述應提交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中,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還應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香港、澳門的,還應提交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的,還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境外企業、其他組織的,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設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