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配對象:
管轄范圍內由政府征遷拆違指揮部負責拆遷的待安置戶。
二、分配原則:
公開透明,陽光操作和誰拆遷誰安置的原則。
1、嚴格按照“先拆先選”的原則,按照騰空交房時間先后順序分配;
2.特殊困難戶由本人申請,所在村核實,工作小組審核,張榜公示無異議后優先考慮。
3、以安置小區為單位的分配原則。
三、分配安置房程序:
1、公布安置戶騰空交房時間順序,可分配的安置房房號及特殊困難戶安置對象;
2、公布分配安置房的時間、地點;
3、發放分配安置房選號通知單;
4、由拆遷戶憑通知單選擇安置房號,由工作小組組長填寫安置房分配證明,組長簽字確認,由開發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審核簽字。
5、拆遷戶憑安置房分配證明到開發區征遷辦辦理結算手續,征遷辦出具銀行繳款單,拆遷戶到指定銀行交購房款。
6、拆遷戶憑銀行繳款憑證到財政局確認交清房款后開具收款收據。
7、拆遷戶憑安置房分配證明及財政局開具的能證明交清房款的收款收據到拆遷辦開具交房通知單。
8、拆遷戶憑安置房分配證明和交房通知單到小區物業公司領取安置房鑰匙。
四、其他事項:
1.拆遷戶接拆遷安置通知后,憑本人身份證到安置房分配地點領取《分配安置房選號通知單》參加分房;
2.未按時參加安置房分配的,以及分配安置房后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結算手續的拆遷戶,在本次安置房分配中均視為自動放棄,自動放棄安置的拆遷戶必須在下批拆遷戶分房結束后參加分房;
3.符合分配安置房的拆遷戶不參加本次分房,要求參加下批分房的,經工作組同意可以參加下批分房,但必須在下批拆遷戶分房結束后參加分房;
4.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的地點后,必須服從工作人員的統一安排,對于故意破壞擾亂分配秩序的拆遷戶,取消本次安置房分配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安置房分配證明》、《分配安置房選號通知單》、《安置房交房通知單》由開發區征遷辦統一印制。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