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押金沒有到期一般是不退的,因為押金是在退房的時候才退。而如果合同沒有到期要求退房的話,押金是否退還則要從三個方面考慮:
1、是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否約定了押金的退返事項);
2、是看合同雙方能否就提前解除合同達成意合,如經雙方協商同意了解除合同并退還押金;
3、是按照法定與慣例,一般是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須中止租賃合同,然后結清房租。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因為承租方提出中止合同而押金不退”的話,則應退返押金。
作為承租人,在以下情況下亦可解除合同,但應事先通知并與出租人協商:
1:租賃的住房發生重大損壞甚至有傾倒的危險,而出租人拒不維修;
2:承租人在租賃該住房期間,已建成或購買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單位遷離城市或新的工作單位距離租賃的住房很遠,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賃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條原因提出終止租賃合同時,不需給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由于后兩條原因需要終止合同的,要給予出租人適當的補償。
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可以提前半月通知房東解除合同,不算違約;押金一般是防止房屋損壞,水電費用未交而收取的,房東扣押金是不合法的;如果合同并無此約定,提前解除合同,押金作為違約金不退。
如果當初簽訂合同的時候,有明確規定,承租方有提前周期內通知出租方,將不算違約的情況,且承租方也在規定的周期通知了出租方不在租住出租方的房屋,那么出租方需要退還承租方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