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以繼續申請使用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但是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發放公積金貸款。如果之前按揭購買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類),然后又賣了,現在準備新購一套商品住房(住宅類),申請公積金貸款仍算第一套。與商業銀行不同的是,銀行“認房也認貸”,而公積金中心“只認房不認貸”。也就是說,公積金中心只認申請人目前名下房產,不計算其擁有房產和按揭貸款的歷史記錄。
2、職工的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時,職工可以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并由受托銀行以公積金貸款和商業住房貸款的組合形式向職工發放。公積金貸款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下同)應以所購買住房作為抵押物。借款人應當和受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產權登記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公積金貸款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應當提供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憑證式國債、受托銀行本行本幣定期存單,以及其他依法可質押的權利憑證進行擔保。借款人應當和受托銀行簽訂質押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權利憑證移交等手續。
1、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應依據擬購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
2、應借款人的申請或授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備查詢條件的城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進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查詢,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
3、如果因為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貸款人查實誠信保證不實的,應將其記作不良記錄。
二套房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執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1)二套房貸款借款人首次申請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如在擬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記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二套房貸款借款人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
(3)二套房貸款借款人通過查詢征信記錄、面測、面談(必要時居訪)等形式的盡責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