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筑物補償:對于房屋、建筑物的補償,應當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標準。房屋、建筑物的兼職一般應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共同委托評估公司,評估公司根據相關評估技術標準,確定房屋、建筑物的實際價值。
2、設備補充費用按照重置成新價: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每個地方應當有確定的標準;無法恢復使用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3、土地補償費用:商業用房發部分是直接通過招標或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但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面,僅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4、設備搬遷安裝費:對于可搬遷的設備,應當背著繼續利用的原則,進行易地搬遷安裝,繼承投入使用。據此產生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是拆遷引起的必然損失,拆遷人應當予以補償。
5、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因拆遷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在法律規定政策性文件中并沒有詳細性規定,屬于拆遷當事人相互協商爭取的項目。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么應當根據具體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結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1、房子的價值補償標準,這里的房屋補償,指的是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子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子類似的市場價格,然后請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其確定評估,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