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購房合同是可以退房,但是比較麻煩。一定要退房的話,需要出一個“商品房退房協議”,如果能協商讓雙方達成一致,則可以簽訂退房協議,正式退房。
1、開發商延期交房:必須強調的是,延期交房一般屬于違約行為,除非真的是某種不可抗力,比如疫情來襲等突發公共安全衛生事件導致停工期過長等。正常開工情況下,如果開發商延期交房,屬于違約行為,即便簽訂了購房合同,作為購房者也是可以要求退房的。所以大家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約定交房時間。
2、擅自改變規劃:規劃是報主管部門審批過的,一旦審核通過就不得更改,這些都是在銷售環節展示給購房者的。如果已經開工,開發商擅自改變規劃,那么就屬于未經購房者允許的行為了,這屬于違約行為,購房者收房時如果發現,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賠償的。
3、無法辦理貸款:這里需要明確的是,無法辦理貸款的原因有很多種,如果是因為開發商方面的原因而無法順利辦理房貸,銀行不給購房者批貸款,那么由此造成的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違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購房者應該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根據合同約定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4、房產證辦不下來:辦理房產證是購房者最終確定房屋所有權的重要步驟。一般來說從收房開始,1年內應該能辦下來房產證。如果辦不下來房產證,多半是因為開發商方面資質資金規劃等方面存在瑕疵,辦理房產證就會非常困難,這個時候其實購房者損失是最大的,但從退房的角度來說,也是可以的。
5、面積誤差過大:根據法律規定,房屋面積誤差一旦超過3%,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支付違約賠償的。不過這種情況較少出現,一旦出現其實對購房者影響是比較大的,一套房100平米3%就是3平米,這這誤差是非常大的,也是非常影響居住體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