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準續期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什么是土地證房產證?
房產證指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了房屋的合法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 以及處分權利的證件。
房產證和土地證有什么區別?
房產證指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了房屋的合法權,可以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以及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土地證是指是土地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土地證是證明你擁有該塊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書,房產證則是你擁有房屋權的證明,憑借房屋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可以對房屋行使買賣、贈與、出租、抵押等權利。
土地證只是證明你的房屋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證,那么其上的房屋可以進行買賣、贈與、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體土地(或宅基地),那么其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買賣、贈與也需要得到村鎮相關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