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支持繳存職工合理住房需求,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的倍數(住房公積金余額的40倍,補充住房公積金余額的20倍)確定的貸款限額。不高于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不高于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50%)×12個月×貸款期限。不高于最高貸款額度。
在利率方面,對于第二套房貸各家商業銀行都嚴格執行上浮10%的政策即8.613%;以同樣貸款50萬元期限20、等額本息計算利率8.613%的每月還款4374.9元;如果享受下浮15%的優惠利率每個月的還款為3773.8元可以節省601.1元;那么差額是比較明顯的。
能夠繼續要求運用第二套房公積金借款,可是中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所的繳存員工發放公積金借款。假如是之前按揭購買了一套產品住所(住所類),然后又賣了,如今預備新購一套產品住所(住所類),要求公積金借款仍然算第一套。
1、對于公積金買房的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2、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具有不低于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3、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并報備相關資信材料。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并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