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經適房,現實中好多人并不是很了解和明白其具體的操作流程,前段時間為了幫朋友辦理經適房,專門關注和了解這方面知識,看過幾段案例分析,發現經適房也是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愛爭議的焦點。在判斷經濟適用房是夫妻的個入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看有無證據證明財產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那么經適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經適房離婚又該如何分割呢?
經適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經適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討論的,一般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成立婚姻關系之后,夫妻在婚姻存續階段獲得的財產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夫妻雙方當事人付款購買,那么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一方申請還是雙方申請的,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法條參考:《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的財產。
4、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適房離婚如何分割
1、首先看有無證據證明財產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有證據證明是夫或妻的個入財產時,如有約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個入財產等,就認定為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否則,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問通過任何一方所獲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2、對經濟適用房屬于個入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若無約定可以作如下認定: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房屋屬于買受入夫妻,辦理產權證僅是時間問題,取得房屋產權具有必然性。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后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婚前一方享有購房資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納購房款,就無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對價,因此,該房屋的取得不論從財產的形成,還是取得的時間上,均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婚前申請購買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5、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雖然房屋產權的登記時間可能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該種情形下,購房一方與政府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全部履行,購房者對所購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賣以外的處分權,故房屋應當歸買受人。
好了今天關于經適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經適房離婚如何分割具體分析到這里了。在婚姻期間共同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雙方可持身份證明、離婚協議書、離婚證、不動產登記證明到不動產所在區辦理預告登記變更登記,具體以實際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