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產類型的不同有很多種的房屋可以選擇購買,售后公房也是買房者的候選之一,然而這和普通的商品房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所以在房屋交易的問題上又存在很多小問題,那么什么是售后公房?購買售后公房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什么是售后公房
1、房改后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權房)出售給職工(買下產權),后來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稱為售后公房(分成本價房和標準價房)。
2、承租公有住房的居民戶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按出售成本價乘以地段、朝向、層次等增減系數和成新折扣率,并以其他優惠條件等將已租住或分配的公有住房購買,該公有住房就轉為售后公房,并按相關規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購買售后公房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同住人的居住權利未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同住人雖然不是產權人,但在房屋內享有居住權。以前在辦理售后公房過戶手續時,房地產交易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聲明,但現在僅對此進行形式審查,并不會要求同住人到交易當場簽名。
2、如果未經同住人同意,產權人將房屋出售給他人,那同住人可能會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認為買賣合同雖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權利,因而拒絕遷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駁回了買受人要求同住人遷出房屋的請求)。
3、 按照方案購房的未登記的產權人權益按方案購買的售后公房,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但可能還會存在其它的產權人,如同住人、職級人、工齡人等均有權要求確認為產權共有人。
4、不過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與房產證上的權利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則其他的產權人不能以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其他的產權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擔賠償責任。
5、買受人取得房屋的產權后能不能對抗同住人的居住權?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認為基于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同住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居住權,或者要求分割出賣人取得的房款(作為對其喪失居住權的補償),而無權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或拒絕遷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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