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租賃我家房子做職工宿舍,租期n年(n大于1),并簽署了租賃合同,合同表明租賃期間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終止合同,否則付違約金2萬。開始還好,可后來不知其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還是什么原因,開始拖欠水電費,每月催繳,其說我現在困難,付不起。拖了幾個月后,我索性斷其水電,其沒辦法,交了部分,但我要求其全部交清才通其水電,沒過幾天其全部走人,理由是我不仗義。現在其態度是不來處理,打電話不接!我該怎么辦?(在他租房的的期間,損壞了很多東西,地面也弄得很臟。)
首先,對方不按期支付水電費,構成違約,違約較為嚴重的情況下,你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就是你可以讓對方搬家。
合同的解除在法律上,有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雖然你簽訂的合同中,有“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終止合同”,并且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但是在法院判決中,不會采納這個的。所以你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對方損壞的東西,你可以要求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