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法律糾紛
現在租的房子原來是地產的,現在做服裝生產,地產把房子賣了,新的房主想讓我明年搬走,我和原地產簽的是三年的合同,今年10月是第二年開始,和原地產簽訂的合同有違約責任,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租住的,甲方除承擔年租金20%的房租做為違約金,還要承擔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提前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違約金、勞動補償金;
現在新的房東就抓住我一個問題,當時和地產簽訂的合同當中有規定: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他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 乙方還應承擔未改行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作為違約金:
現在這個房子我是把其中的一間租給了朋友,但是我沒認為這是轉租, 頂多算合租,而且和朋友也沒有簽訂合同,也只是口頭協議。再說這個事情當時地產也是知道的,現在他就拿這個問題說我違約了
我想問問如果新房東拿著這個條款問我違約, 我是不是真的算違約了。
1、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承租房屋交付給他人使用并獲得租金性質的保底收益的,均為房屋轉租;
2、現在,你把其中的一間租給了朋友,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事實上你的行為已經構成轉租;
3、如果新房東有證據證明(如證人、電話錄音等)你把房屋轉租給朋友,那么你有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作為你本人來說,可以告知新房東,你只是臨時讓朋友把貨物放在你租的房屋中,并不獲得收益。因為如果要認定為轉租,必須要以獲得租金收益為目的,如果沒有收益的話,新房東認為你轉租的觀點也就不能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