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地下室出租,可是物業公司舉報派出所,說因為我家出租地下室整棟單元樓不安全,其實事實并不是像物業公司所說的那樣,租房的是一對外地來打工的夫妻,人家在餐館上班,結婚證暫住證都有,在派出所也有登記。像這樣的情況派出所應該怎樣處理??
根據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