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租了一個套二的房子,簽了一年的合同,一次性交了半年的房租,然后押了一個月房租。等合同簽完后才知道租給我房子的人也是轉租,并不是房東(房東租給他清水房,然后他又配了些簡易的家具家電轉租給我們)。現在房子半年住滿了,想搬家,但是一直聯系不上租給我們房子那人,電話停機換號了,他也不來找我們收房租。就想咨詢一下,像這種情況如果半年房租期滿,我們直接搬走,我交的押金該誰承擔,有權利要回嗎?他在房東不知道的情況下轉租房屬于違法行為嗎?
轉租的行為是否屬于合法,取決于這個人跟真正的房東當初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里邊是否有約定可以轉租。有的話就不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解除合同或者退還押金,你只能找這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