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糾紛如何調解?
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調解處理。
1、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可調解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若房屋已過戶登記為第三人且第三人善意,則宜調解房屋過戶維持現狀,出租人對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行為進行經濟補償。
2、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并非絕對無條件,應受到一定限制,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并存的,應調解保護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僅租賃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體房屋的,如部分房屋的出售對房屋整體使用將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也不宜簡單地確定承租人當然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把握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合理期限,通常,出租人出賣房屋應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應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購買,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一般可以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租人出賣房屋之日起3個月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