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涉外出租合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把房子出租給外籍人士,簽訂涉外出租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條款的要求合同條款要具體,闡述要清晰,避免歧義。
2、 租金支付方式的約定 對于租金的支付的方式,盡量要求房客在境內付款;如果選擇境外付款,銀行在轉賬時,無論金額大小都將扣除一定金額的手續費,這筆費用由誰負擔一定要在合同中事先約定。
3、 租賃保證金的約定 作為出租人,在將名下房屋出租過程中,面臨的大風險為房屋及其原有設備的損壞以及承租人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租金和其他相應費用。收取租賃保證金的作用即在于防范上述風險,保證出租人的利益。租賃保證金的收取及作用應于合同中明確約定,比如承租人有支付租賃保證金的義務,以及出租人有在承租人拖延支付任何應付費用達一定期限后,從上述租賃保證金中予以相應抵扣的權利。同時在合同中還應規定,承租人在出租人進行抵扣后,在規定期限內將租賃保證金補充完整,否則應就抵扣金額繳納一定數量的滯納金。
(1)其他雙方認可的租賃保障措施 比如停止水、電、煤等供應的保障措施在實際情況允許的條件下,應于合同中明確約定。 在發生承租人拖欠任何應付費用達一定期限后,出租人享有的停止承租房屋水、電、煤供應的權利。此外,為防止承租人使用國際長途電話而拒付高額電話費的情況發生,建議承租房屋僅開通國內電話,如承租人需使用國際電話的,除租賃保證金外,應就電話費另行支付保證金。
(2)物業狀態的約定 合同中應明確說明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時的房屋的狀況以及房屋內設備的詳細情 況,以此作為承租人向出租人交還房屋時核對財物的依據。
(3)針對承租人惡意“失蹤”行為的防范措施的約定 防范承租人惡意“失蹤”的方法應于合同中約定。當發生承租人在租賃期當中無故連續 停止對租賃房屋的使用達一定期限,且承租人惡意使出租人無法與其取得聯系時,出租人有權在第三方(如物業管理公司、公證機關)在場的情況下,將承租人留存于房屋中的物品、設備進行清點,并制作清單后,搬離承租房屋,由此發生的費用,包括公證費、保管費等均由承租人承擔。
4、有關承租人提前退租或擅自解除合同條款的約定 在租賃合同中還應約定當發生類似于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根據合同約定中途退租(解除租賃合同),或擅自解除合同,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轉租等重大事項時,承租人對出租人有提前書面告知義務。如果租賃關系是通過中介公司建立的,承租人僅將上述決定告知中介公司的,不視為出租人也已經同時知道該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