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的維修問題
房屋的實際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對房屋及其設施的維修責任往往不明確,也容易產生爭執。我國《合同法》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