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否當然導致合同無效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優先購買權的一種,是指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于其他購買人購買該房屋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承擔人在同等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因此,出租方與購房人所簽訂的購房合同并不當然無效,只有承租人主張(即通常所說的訴)合同無效,才適用《民通意見》第一百一十八條,認定合同無效。就本案而言,原告出租方起訴要求確認其與第三人丙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訴訟請求(本訴),被告承租方沒有提出反訴,即沒有訴,依據“告訴才處理”的原則,承租方沒有告訴,法院不予受理,即法院不能主動作出“購房合同無效”的裁判。因此,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