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等。
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系結束后,房客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對此,法律法規并無明文規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內部對此有審判指導意見,大致內容是,凡是房東同意房客裝修的,無論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東都要向房客賠償經評估后的裝修費的殘值部分,以此體現公平原則;但如果合同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未必能體現公平原則,因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東又并不需要房客對房屋所作的那些裝修,那么要房東賠償房客的裝修殘值(該殘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則豈非保護了合同違約方而損害了守合同條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