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出租房是老舊房屋,這些出租房存在著諸多的安全隱患。近幾年全國發(fā)生了很多出租房火災案例,電氣設備老化、電路短路、燃氣泄露等原因往往極易引發(fā)火災。那么,由此導致的火災事故的損失由誰負責往往成為引起糾紛的源頭。出租房發(fā)生火災該由房東還是租客擔責呢?本文通過幾個出租房火災案例解析到底是誰擔負責任。
出租房火災案例一:租客負全部責任
李某租住了王先生的房子,租住期間使用大功率電器導致保險絲熔斷,此后李某使用銅絲代替保險絲繼續(xù)使用大功率電器,后導致火災的發(fā)生,大伙蔓延至鄰居家中,致使家具和家電全部燒毀。該案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租賃房屋時,應對租房屋妥善使用,安全使用電路,以避免自己的財產和他人財產的損害。房屋使用人李某用銅絲替換了保險絲,使保險絲無法起保護作用,其是導致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應對鄰居的財產受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出租房火災案例二:租客負主要責任,房東負連帶責任
某房東把房子租給別人住,租客租住期間房子著火,火災導致租客和鄰居損失慘重。經查明失火是由租客燒飯引起,但房東在陽臺上堆有大量紙盒等易燃物品,從而加速了火勢蔓延,并燒毀了鄰居的財產。經過兩審法院終判決,房東承擔20%的過錯責任,租客承擔80%責任。
出租房火災案例三:房東負全部責任
劉先生租賃了張先生一間房,而在劉先生上班時,家中突發(fā)大火,不僅將自己的物品燒壞,還連累了鄰居。消防部門經過調查后認定火災由線路老化引起的,法院也根據火災認定書判決房東張先生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在房屋承租期間房屋的檢查維修由誰負責,那么可自然視為由房屋出租人,即張先生負責。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tài),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火災責任如何認定
法院在審理此類出租房火災案件時通常依據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起火原因無法查明的,應當認定租客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并對火災給其他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另外相關法律規(guī)定,房屋出租期間發(fā)生火災等突發(fā)事故時,一般情況下應由租客承擔全部責任,租客是房屋主要使用者,應該安全使用房屋,避免火災發(fā)生。但作為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屬設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有義務進行完善和維修,盡物權人職責,如果出租人沒有盡到安全修繕的義務,因輸電線路老化而引起火災,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出租條件的,那么房東也需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總結:上面三個出租房火災案例很好的分析了租賃雙方的責任問題。作為房東,在租房子給承租人前,必須對出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如果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fā)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承租人也要安全使用房屋,發(fā)現隱患及時消除。為避免糾紛,租賃雙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寫明雙方的責任,入住前仔細檢查相關設施的安全,做好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