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遇到轉租房屋的事例,而房屋轉租說到底是一件麻煩事。一來,租客不放心“二房東”能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租房合同是否有效也未可知;二來,房東在得知租客未經自己允許,擅自將房子進行轉租,這也會引發很多不必要的糾紛。下面,我們來看看房東不同意轉租怎么辦。
小 是剛剛畢業的大學生,為了上班方便,他于2013年9月在在工作地點租了一間單室。房子是兩室一廳的戶型,另外一室是租房子給他的“二房東”周先生在住。小 和周先生簽了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同時一次性付給周先生一年房租,還交了2000元租房押金。2013年11月,房東李先生看到小 住在這里,得知“二房東”周先生將房子轉租出去后,也沒說什么。
但在2014年8月,房東又來了,這次很不高興,說周先生沒有征得他同意就把房轉租給了別人。房東告訴小 ,他和周先生有約定,不允許將房子轉租,為此他還將租金降低了200元。房東表示,約定也寫在了合同上,并出示了那份合同。小 看到,合同中約定: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如果房東要求小 搬走,但周先生又不想退錢,小 與周先生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這個事情又該如何解決呢?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律師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房東對小 與二房東簽署的合同行使解除權,那小 和周先生簽署的合同就是無效的。但是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店面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也就是說如果二房東周先生能提供證據證明房東知道房子轉租,且6個月之內未對其行使異議的權利,那法院對房東取消與二房東簽署合同,以及房東主張小 和“二房東”簽署合同無效的行為是不予支持的。
而在之后調查得知,房東其實已將此房出售,借“二房東”違約為由,終止合同,因是周先生的過錯,故房東只退還租金,不予以退還押金。而周先生認為此前房東知道房子轉租而沒有提出異議,是已經同意轉租,而房東出賣租賃房屋,沒有事先通知他的,他可以要求房東賠償損失。所以,房東不但要全額退還押金,還要進行賠償。
對此,律師表示,據法律規定,承租人在法律上有優先購買權。“房東出售租賃房屋,要提前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房子的權利,并且這個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本案例中,房東沒提前通知承租人,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至于案例提到的押金問題,律師提醒廣大租客,押金只是保證金,除非和合同的相對方(在本案中指房東)之間有房子的經濟糾紛,例如拖欠水電費,這些情況下押金可以提前充抵,如無其他特殊情況,合同解除押金就要返還。
后,律師強調,簽署租賃合同時一定要謹慎,注意合同中的各項條款,尤其是違約條款,要看清是如何約定的,這對日后維權,甚至面臨訴訟的時候是很重要的。同時提醒廣大租客,在簽署租房合同前,一定要對房屋各方面多了解,例如出租人是否有房屋權、使用權,房屋可否轉租、是否有抵押、有無掛牌出售等,避免以后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