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過程中,難免會損壞屋內設施物品。那么出租房內的東西壞了怎么辦呢?
租房子過程中,租客難免會不小心損壞了屋內原本的設施陳設,但是具體這個設施是一開始就存在問題還是后期損害的呢?那么這其中的責任又是定為房東還是租客呢。
如果出租房東西損壞,租憑期內房東和租客應共同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租客應及時通知房東修復。房東應在接到租客通知后的七天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租客可代為維修,費用由房東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租客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因租客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租客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租房東西損壞是火災等因素造成,則屬于意外原因,按照公平原則賠償。
出租房東西損壞主觀上看東西是自然老化還是人為損壞。一般幾十塊的東西也就不用那么計較了。出租房東西損壞是個人租房糾紛,主體是以個人為單位的,如果以單位的形式進行房屋的租賃,同時又發生租房糾紛類問題不算在個人租房糾紛范疇。個人租房糾紛通常情況下以協商的形式解決,如果協商不能達到雙方的共同意愿,則可以由第三方或者是相關法律機構介入進行解決。糾紛通常由于合同未對相關事項做詳細說明,所以在約定時應當對相關事項予以說明。
如果損壞的東西是屬于易耗品,沒有寫明的話就租客修理。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租房內東西壞了,先別緊張,看是不是自己的責任,再找房東來協調,不要盲目的付賠款,讓黑房東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