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城市的外來務工者越來越來多,必然避免不了租房問題。也有許多工作成功者從租農民房到租,也有在一線城市不能維持生計打道回府的。那么面對于租期未滿退租或者違反了租房約定,要承擔違約金嗎?承擔多少?對這方面有疑問就來看看小編提供的解決方法。
民事案例一:市民小王與房東李先生簽約了兩年的租房合同,并擔保在兩年內不會搬走。但是就在租期剛滿1年7個月的時候市民小王因為工作原因準備搬走,但是事出突然并沒有事先告知房東李先生,也給房東李先生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當市民小王告知房東李先生,李先生得知消息和小王商議他必須承擔3個月的違約金并不退還租房押金。房東的行為合理嗎?小王要支付違約金嗎?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于違約金的高限度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案例二:小李先生去年租賃了趙先生的三居室,租金為每月三千元,房租一年支付一次每年的春節完支付。今年春節結束小李先生已經將全年的租金支付給趙先生了。但前幾天,趙先生找小李先生說他已經和別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把房子賣了,要小李先生盡快搬離。小李先生可以要求趙先生賠償支付違 約金嗎?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異走他鄉出門再外租房子就是直面的與金錢打交道,也是現在人敏感的問題。法律是公正的不管是租客違約還是房東違約都是要支付對方相應的損失也就是違約金。在雙方私下和解不成的情況下小編認為走法律程序是解決雙方問題的快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