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的產權,很多網友一直有些不清楚的問題,比如房子明明是70年產權,為什么拿到手時已經只剩63年了?所謂的70年、50年、40年是什么意思?產權年限到期了怎么辦?
案例:70年產權的房子到手卻只有63年了
網友小周在春節之前訂購了一套90平米的小三房,準備今年年底結婚用。看房的時候,售樓小姐說,這套房屋是70年的產權,符合國家規定。
但是,春節過后,等小周去簽購房合同的時候,才驚奇地發現,合同上寫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從2010年5月16日至2080年5月16日,這么算來,使用年限確實是70年,可是2010年到現在,已經過去了整整六年,等到明年交房的時候,產權總共縮水了7年!
小周覺得很不可理解,想知道國家對于產權年限是怎么規定的,交房時年權年限縮水7年是否合理,要不要找開發商問清楚。
70年產權是從開發商拿地開始算起的
針對網友小周遇到的問題,國家對城鎮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有著明確規定:居住用地70年,這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70年產權。但是,這其中有一點是需要大家注意的,70年的產權是從開發商拿地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的。
等樓盤規劃通過批示、房屋建設完工,再到業主交房入住,這個過程通常需要3-5年的時間。有的時候甚至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后,由于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后才開始開發。
因此,等業主交房入住的時候,房屋使用年限雖然縮水了,實際上卻是符合規定的。
有什么辦法可以減少縮水的時間嗎?
看到這里很多人都覺得很郁悶,畢竟房租也不,縮水一年就得多花好多錢,何況還要縮水好幾年,真的很不劃算。有沒有什么辦法可以減少縮水的時間呢?好的辦法也沒有,因為蓋房子怎么著也得3年以上。
如果您不希望房屋產權縮水太嚴重,在購買期房的過程當中,可盡量選擇一些有實力的開發商,因為實力雄厚的開發商往往工程進度較快,各方面的審批手續也不會出現太大的問題,因此也節省了審批和交房的時間,為“產權”爭取了時間。
房屋產權為什么會有40年、50年和70年之分?
我們買房時總是聽售樓員說,房子的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可是拿到房子的時候又被告知,自己的房子是70年、50年,或者40年產權的,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其實,大家是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兩個概念。
房屋產權由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其中,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高年限是70年。
那7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又該怎么辦?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保護私有財產產權的法律法規日益明晰,70年后的產權問題有望逐步破解。目前對于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可以有以下兩種辦法解決。
一是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后,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
這一辦法需要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二是房隨地走,國家補償。
由于國家的土地權除了集體的以外,都是國家享有權,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
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收回,房隨地走,個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其實,我國房屋建造是按照使用50年的標準來設計的。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還沒到期前,房子已經過了“保質期”,不過是否成為危房,需要視建筑質量而定。
如果成了危房,可能有兩種方式解決:第一是業主按照符合城市規劃的新標準,比如容積率、樓高、綠化等方面集資拆除重建;第二種則是拆遷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