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可按以下標準掌握:
原承租人要求續租時的處理
1.租約到期,承租人要求續租,而出租人則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的。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新租賃合同成立后,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
2.租約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又被其接受,則視為租賃關系延續,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系,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3.租約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繼續出租,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并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