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小區已經成為新式住宅區的代名詞。在小區中,物業和業主的關系時而緊張,時而和善。物業和業主的關系的好壞影響著全小區居民的居住體驗的好壞。如果能夠處理好物業和業主的關系,相信小區里的日常生活也一定會變得更加和諧。
在總律層面上,《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確認了雙方是兩個獨立平等的民事主體;物業和業主的關系在經濟層面上,是兩個合同當事人的平等關系;在勞動關系層面上,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關系。不能簡單地定位誰為主,誰為輔,誰為上,誰為下。但是在社會層面上,物業和業主的關系原本平等關系的地位產生錯位,部份業主采取了拒絕的態度,給物業管理活動增加了困擾。因此,明確雙方的定位與平等關系地位,是處理好物業和業主關系的前提。
在物業管理實務中人們普遍把業主委員會作為其他組織來對待,但是從法律責任上分析,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業主不可能對業主委員會的行為承擔終責任。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雖然在經濟利益點上有差異,但目標是一致。物業和業主的關系是“對立的統一”,尋求雙方的共同利益,才是處理好雙方關系的根本保證。人們常常忽視了物業管理活動中推廣“合伙經營”的理念,營造一種“合作伙伴”的氛圍。社會上人們更多的關注兩者通常意義上的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的思維都單方面的局限于一般的商品交換遵循著市場經濟原始規則,即“以小的付出,獲取大的利益”,這勢必造成雙方在根本利益上的沖突。由于部分業主尚未形成建立個人資產經營概念,未能體會到資產統籌經營的實惠 ,再加上業主經濟意識上存在較大的差異性,部分業主較看重個人的既得利益的獲取,漠視長遠的、公眾的利益,造成推廣“合伙經營”理念的困難。物業和業主的關系才會得到改善。
有了“利益共同點”,只有彼此“互不設防”,互相信任,真誠合作,才能達成共同目標。因此,建立一種互信機制是十分必要的。不論是物業的者,還是管理服務的經營者,達成共同利益原則是永恒的原則。不論是物業管理企業還是業主都應該以“合作伙伴”的姿態出現,站在公正、誠信、互利的基礎上思考問題 ,解決問題。在處理物業和業主的關系時,應本著“求同存異”的精神,采取包容,互讓,友好的態度。物業和業主的關系才會有緩和余地。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差別主要表現為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能夠自己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其成員的責任是嚴格分離的,如公司的責任與股東的責任相互獨立;其他組織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責任與成員的責任雖然在一定限度范圍內分離,但是成員必須承擔終責任,如合伙企業超出合伙財產范圍的責任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應該正確對待業主的利益,要把業主利益擺在首位,力戒追求現實利益的短期行為。在提高服務品質與管理水平,提高服務檔次,推行“品牌”效應上下足功夫。要在員工的思想意識中肯定和樹立“業主”第一的觀點,認真對待和處理業主的訴求。
作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不能以監督者自居,不能冷眼旁觀,吹毛求疵或是專門挑錯指責。要主動追求物業和業主的關系平衡。對于出現的問題和意見分歧,應該置身于“合作伙伴“角色之中,在認識上求得統一,在行動上給予物業管理企業大的支持和協助。業主應當正確運用監督機制,而不應簡單地、隨意地行使監督權和否決權。要認識到合法權益的監督權,是實行民主自治的根本保證。但是,這種監督權的行使,必須是建立在一定法律怯規范疇之內,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按照具體合同或協議的約定進行的,不是的個人行為,更不是為監督而監督的管制行為。監督權與否決權的濫用,必然導致雙方相互設防,互不信任對抗局面的產生。
所以處理好物業和業主的關系對于小區生活是必須面對的一個話題。在當今時代背景下,物業和業主的關系應該是親近的。處理好物業和業主的關系是重中之重。只有物業和業主的關系能夠有了好轉,這樣生活和諧才有了前提和保障,業主和物業才能夠達到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