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10月16日,甲方郭某將自家的一套房屋出租給乙方范某。當時雙方約定房屋少租住一年,范某交付郭某押金1000元,滿一年后歸還。2015年9月,范某因工作調動的原因而向郭某提出提前解約的要求,郭某同意提前解約但卻不愿退還押金。范某認為,房子僅剩一個月就到一年了,且退租原因是客觀的,郭某強行沒收押金的行為不妥。但郭某則認為未滿期限,就不能退還押金,且范某不愛惜他的房屋,導致房屋臟亂不堪,應當扣除押金。因此雙方發生糾紛,終二人來到司法所進行調解。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郭某將押金1000元退還范某,范某必須將2015年9月之前的水電費結算清楚,并將房屋清理干凈,雙方再無異議。
點評: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郭某與范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少一年,屬于租賃期限不明確,且只有1個月的時間就到一年了,因此范某可與其解除合同。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范某因工作調動要求解約有利于自身利益,并且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提醒,在租房時,雙方一定要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此同時,合同要對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房屋押金、房屋用途、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以保障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