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2間臨街私房,租給了一夫婦居住,每月的租金800元。半年后,劉某這對夫婦想自己開店,和我商量,我同意了,表示可以裝修房子,但是不能改變房屋結構,租金漲到每月1500元。他們也同意了。他們在經營一年后,未經過我同意,擅自重新裝修房子,并且將兩間房打通成一間,臨街的墻面全部拆除。
請問:承租人裝修房屋,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我作為房主怎么辦?
《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他們在事前未征得你同意的情況下,改變房屋結構,是違約行為。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通過協商或其他途徑,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