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系。
新的租賃合同成立后,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