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生于2010年在單位申請了一套承租房,2012年魏先生與劉女士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該房為劉女士,但是房租一直在魏先生的工資中扣除。2013年魏先生單位以魏先生違反單位的相關規定為由,通知魏先生讓劉女士從租賃的房屋中搬出,不然就要收回承租房。魏先生幾次與劉女士交涉未果,劉女士以協議中房子歸她為由不搬出此房。那么單位承租方離婚時能分割嗎?
內蒙古則維律師事務所王律師:首先此房產是魏先生承租的單位公房,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魏先生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因此夫妻雙方離婚協議中關于處分該房產的協議是無效的。
至于劉女士堅決不搬出房屋,可以請求法院確認離婚協議中處分該公房使用權的條款無效,要求劉女士搬出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