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時,為了吸引客戶,在房屋經營性租賃期間,往往會實行一定的免費收取租金的招商政策.于是,出租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會與承租人簽訂一定期限免租金的條款,這種條款決定了出租方的稅務處理。也就是說,免收租金的條款約定應如何申報繳納房產稅呢?有人提出,根據從租計征房產稅的稅收政策規定,出租人在免收租金期間申報房產稅時,不申報房產稅,因為0×12%=0。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如果假設是正確的,則與肖太壽教授提出的“合同與稅務處理相匹配,或合同決定了稅務處理”[1]的觀點相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第二條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出租人存在免費收取租金而出租房屋的情況,務必在免收租金期間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因此,實踐中,當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免收租金條款的經營性租賃合同的情況下,根據“合同與稅務處理相匹配”的原理,依據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規定在免收租金期間,出租人必須按照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案例分析:某公司房屋出租合同中免收租金條款的房產稅處理分析]
(1)案情介紹
E公司是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E公司土地總面積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以及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總額為600萬元,2014年底E公司一幢房屋總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都為1000平米。E公司會計核算時將地價款全部計入“無形資產”,即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0。E公司的該幢房屋,房產值是1000萬元,自2015年1月1日開始出租給A公司,租期三年(2015年-2018年),租金合計24萬,第一年免租、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收12萬,當地政府規定按房產余值計算房產稅的扣除率為30%,請E公司2015年免租期間如何申報房產稅?
(2)出租房屋免收租金的房產稅計算分析
由于容積率=1000÷10000=0.1(小于0.5)
土地單價=600÷10000=0.06(萬元/平方米)
根據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E公司計入房產計稅原值的地價=1000×2×0.06=120(萬元),E公司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計入房產計稅原值的地價款應為120萬元。因此,E公司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應當相應調增房產計稅原值120萬元。
E公司2015年免租期間房產稅為:(1000+120)×(1-30%)×1.2%=9.40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