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房" width="200" height="150" title="出租房,產權房">
問:我買的是沒產權的房子,簽的是租房合同,租期四十年,請問這合法嗎?寫的是二十年,后二十年自動續簽,無需重簽,法院會判合同無效嗎?
答:你所述的情況,是以租代售,其合法性一直受到質疑。關于租房合同的效力,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出租房屋沒有產權;二是租期實為四十年。首先,就沒有產權的房屋簽訂的租房合同是否有效,要視情況而定,但至少存在無效的風險;其次,關于租賃期限,《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而你所述的情況與該法律規定并不吻合。
以租代售,存在很多問題和隱含的風險,作為買受人或承租人,如果一次性將幾十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則有可能會面臨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以及已支付的租金遭受損失的被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