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的確立是有其積極作用和存在必要的,也完全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民法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并不能僅僅局限于共有財產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上,應當從優先權制度本身的含義來理解。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應當承認優先權制度是適用房屋租賃關系的。那么,是實踐中,如何在房屋租賃關系中準確適用優先承租權呢?行使優先承租權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只能由原承租人行使;二是原租賃合同期滿后房東繼續出租房屋;三是要在“同等條件”下,“同等條件”具體為房屋租賃的用途、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
現行的法律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給予房屋承租權特殊的法律保護,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為房屋承租權優先于權得到法律保護;其二為房屋承租權優先于擔保物權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