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于2015年底修訂,12月1日正式實施,修訂后的房租租賃管理辦法中多項規定保障民生。作為租客和房東,都需要仔細看清楚。
一、租房人均面積設低標準
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人均租住房屋面積低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只要有個廚房或衛生間大小的面積,不要以為這樣足以放下一張1.2米床就可以賺房租,今后,這樣打如意算盤的房東要收手了。
二、危險房屋不得出租
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出發,規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災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的,違法建設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房東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
由出租人在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縣、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并對登記備案的程序,以及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和注銷手續。如若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出租人或者實施轉租的承租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為了方便民眾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新《辦法》明確出租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登記備案,還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房屋租賃信息。
四、轉租需房東書面同意
新《辦法》明確了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要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他人的,承租人應當與次承租人訂立房屋轉租合同,并按照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五、對承租人的要求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按照規劃設計用途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屬于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手續,并公安、計劃生育等相關部門的檢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相關規定;禁止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六、總結
《南寧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修訂實施,通過多項措施保障民生。對租客和房東來說,既是規范行為,又是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