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不知道租房子還需要了解一些法律常識,其實在我們的生活中法律無處不在,所以我們在進行租房的時候就應該注意這些常識,不要感覺糾紛離自己很遙遠,他們也許就在您的身邊,所以房屋租賃法規你必須知道。
那么在我們在租房子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哪些無理的要求一定超出了正常的法律范圍之內了呢?哪些租房的條款是霸王條款呢?
事件一、小王跟房東無意間相識,并且口頭上達成了一個共識,小王要在這里租房一年,但在這期間由于房東急需要出售房子,所以勒令小王當天搬離,小王無奈只能搬離流落街頭。
法律依據: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因此,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
小編提醒:口頭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較大。當事人房屋租賃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的,發生爭議時要有其他證據證明,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口頭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事件二、趙某經過熟人介紹認識了李某。李某年事已高子女均在國外,所以李某需要人照看房子,出國之前給趙某簽訂了長期的租房合同,租房達25年,所以租房費就是白菜價,趙某也欣喜不已,覺得的了,當成走了自己的房子一樣。結果20年后李某去世,子女要把房子賣掉,勒令趙某搬出,但是趙某感覺有合同在手,自己需要得到一定的違約金。結果鬧到法院一分錢沒有要到,還必須馬上辦理。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長期限均為20年
小編提醒:房屋租賃合同期限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以上就是兩個身邊的小事件,所以在租房的過程當中不要認為自己占了就欣欣自喜,要在法律范圍內,掌握一定的房屋租賃法規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