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的稅費針對于個人出租和非住房房屋出租都是有著不同的政策的,在進行交納的時候一定要有針對性才可以,那么國家在房屋租賃營業稅政策有哪些呢?作為出租人在出租自己的房屋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下面由小編給您介紹一下:
第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起征幅度: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第四、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第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以上就是針對不同性質的租房房屋租賃營業稅政策的介紹,希望上面的一些介紹對您更好的了解國家對不同房屋租賃的稅費的收費標準還有政策,希望上面的介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