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國家鼓勵創業的相關制度也在逐步的完善。不少的人選擇下海創業,做起了個體經營。對于某些商家來說返租給商場之后仍然需要繳納租金稅,這種要求是否合理?商鋪經營所需要繳納的租金國家是如何管理規定的?商鋪租金要交稅嗎?
我們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根據《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9號)的規定:“二、關于個人租賃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可以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應依法計算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符合規定條件、資料齊全的,可按稅法規定享受相關單項稅種優惠。 (二)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不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無法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3.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為5.6%。其中: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5%,印花稅0.1%。 4.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為11.7%。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費附加0.15%,地方附加0.1%,印花稅0.1%,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2%。”所以這樣看來商鋪租金是要交稅的。
另外,商鋪租金要交稅這一稅收制度不僅在公告中規定,在法律中也有具體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的規定:“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稅務機關根據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第二十條: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應當開具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或者未加蓋專用章的都應當繳稅。
所以,商鋪租金要交稅這個答案是肯定的。這是我國現有政策下的現行制度。商鋪在進行合法的經營的同時也要注意規范自己的交稅意識,經營成符合經濟發展形式的商鋪,也為商鋪之后的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在現有經濟制度下只有依法經營才會給自己帶來大的利益,也為以后商戶形象打下良好基礎。所以無疑商鋪租金交稅是應當具備的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