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關于燕郊房子落宗問題的報道頻頻出現,讓很多人都開始擔心起自己的房子來。
那邊是按照商品房的價格購買的房產,拿著政府部門頒發的房產證,卻無法進行不動產登記,這邊是很多人不小心買了違章建筑,卻不知道該怎么辦。
今天,購房指南就來給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違章建筑,買到違章建筑應該怎么辦的問題。
先說一下什么是違章建筑。
所謂違章建筑,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簡單說就是,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具體而言,違章建筑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是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三是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四是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五是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違章建筑究竟能不能買賣?
違章建筑的房屋是不可以買賣的,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是無效。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
據此,在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處理并經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產權之前,若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當然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權。
不小心已經買了違章建筑,怎么辦?
當然是撤銷合同,要求退錢啦,至于能退多少錢,就得視情況而定了。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肯定是要退錢,至于退錢的多少,需要按照是否有過錯來判斷,具體而言,可以分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善意取得
購買者若不知道所購買的房屋是違章建筑,購買者為法律中的善意第三人,自然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則出賣人應當返還購買者已經繳納的購房款,并賠償自繳款次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情況二:知法犯法
購買者若對房屋的違法性可能是知曉的,具有過錯,則其應該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不很明白,舉個例子吧。
譚某將一違章建造的房屋以2.5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但并未告知王某該房系違章建筑。合同簽訂后,王某付清房款并要求譚某交房,譚某于是將房騰出,但并未與王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后王某屢次向譚某要求辦理該房的過戶手續,譚某均以各種借口推托。后王某因屢次要求譚某辦理房屋合法手續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譚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規定以違章建筑為標的的買賣,應認定無效。所以譚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王某買房前并不知道所買房屋為違章建筑,因此法院裁定譚某向王某返還房款及利息,王某的損失得到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