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出租人應遵循相關規定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證件或者證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二)書面告知并協助屬于流動人口的承租人按規定申辦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三)建立登記簿登記承租人員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并報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五)出租房屋用于集體或者2戶(含2戶)以上人員居住的,應當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六)出租房屋用于從事生產、經營、場地,或者用于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應當符合消防管理的規定;
(七)發現承租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將房屋出租給育齡流動人口的,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九)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