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要依法簽訂租賃合同。要使租賃關系合法、有效,首先就要依法簽定書面的租賃合同。其次就是合同內容不能違法,如房屋使用功能是住宅或廠房的,就不能未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批,便在合同中擅自改變功能,作為商業用途出租。再次,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是一種比較的民事法律關系,它要做到合法、有效,除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合同內容合法外,還要求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出租人必須持有政府職能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許可證》,合同簽訂后必須在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2、出租人在簽訂合同前應對承租人的經濟能力進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給沒有經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一些租賃糾紛的發生,往往和出租人出租房屋時的盲目性有關。現實生活中,一些業主因自己的物業空置而心中發慌,只要承租人出現,不管他是否有能力付房租,就很草率地簽訂合同,甚至未簽合同就將房屋交對方使用。結果到對方交不起房租時,才注意到其本來就沒有支付租金的能力。這種糾紛發生后,吃虧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過訴訟,法院判決對方付租金,但執行起來也可能因困難重重而不了了之。
3、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時,可要求承租人設立擔保。承租人設立擔保,是減少因付不起房租而發生租賃糾紛的為有效的辦法之一。對于那些租賃面積大,租金總額高,租賃時間長的租賃關系,以及對承租人的資信狀況不易掌握的當事人,設立擔保尤為必要。
4、出租人出租房前,要全面、客觀地估價整體經濟狀況,提出合理的租金價格,不要要價太高。我們在工作中發現,有些拖欠租金的租賃糾紛之所以發生,是因為租金偏離市場行情和整個經濟狀況,高得承租人實在難以承受。租價過高,不但容易產生糾紛,而且出租人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證,所以公平、客觀的確定租金價格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益無害的。
5、承租人不要貪圖,找那些產權不明、違法建筑及無《租賃許可證》,不允許出租的房屋業主租賃房屋。承租人租房前,好到房屋租賃管理所咨詢自己所想租的房屋是否可租,或請租賃所推薦可租賃的房屋,如能做到這點,基本上就可避免盲目租賃房屋而造成經濟損失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