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不能忽視的事(下)
一、房屋損壞賠償應分辨致損原因
根據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就房屋及屋內附屬設施設備有保證適租的義務及維修的義務,而承租人對于使用房屋期間發生的正常損耗不負有賠償責任。
所以,就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間的致損行為,承租人是否需要賠償,有兩點考慮:
1、損害的發生是否是承租人原因所致;
2、損害的發生是否是正常耗損,即是否是按照性質和用途正常使用而發生的。
二、退房手續了解清楚避免后患
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押金退還發生糾紛在租賃合同到期后很常見。為了避免押金糾紛,有以下幾點建議:
1、交接房屋時履行交接手續,即在承租人收房和退房時雙方均應仔細查驗房屋及室內物品和附屬設施,并通過交接清單將當時的房屋及物品狀況、數量等予以明確,避免日后打口水戰;
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應合理使用房屋,不按性質和用途使用房屋及物品造成損壞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如發現房屋及室內物品損壞的,應及時告知出租人并通知其維修;
4、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如需安裝附屬設施等,應征得承租人同意;
5、承租人在準備退租時應主動結清由其負擔的各項費用;
6、承租人退租時應清理房屋衛生,將房屋盡可能恢復至收房時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