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房屋租賃活動經紀機構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經紀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向有管理權限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格。
房屋租賃經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開展經紀業務活動。
房屋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建立風險資金、業務臺帳等,并將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歸檔保存,其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二十條 房屋租賃經紀機構提供房屋租賃居間服務的,應當書面告知租賃當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提供房屋租賃委托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填報相關信息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