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房屋租賃處罰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向無合法有效證件或者證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出租房屋的;
(二)出租人未建立登記簿登記承租人相關情況的;
(三)發現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房屋租賃當事人、經紀機構阻礙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的。
房屋租賃當事人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