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屋子到底擠下多少人才能被稱之為“群租”?出租居住房屋必須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小出租單位,一間房間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且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至此,關于“群租”的認定已從原先的對人均建筑、使用面積的考量,過渡到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積上來。
小區內不得設“集體宿舍”
在一份名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好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全覆蓋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房管部門為“兩個實有”的全覆蓋管理所出臺的強化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新舉措,除了進一步明確各出租居住房屋的小出租單位,以及人均承租的小居住面積外,還規定非家庭成員租住一室的“集體宿舍”,不得設在居住小區內。
而今年6月在網上公布并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一份《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與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中,曾就“群租”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若是租賃居住房屋的,規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若是向單位出租用作集體宿舍的,規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
原有認定標準太過“大方”
上述規定,在當時曾一度被外界視作是今后申城界定“群租”的重要依據。但《草案》在公示期間,絕大多數市民在抱以支持之余,也有不同聲音。一種較為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單純從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去界定是否屬于“群租”等樣式的違規租賃過于簡單化。
還有的人認為,原先《草案》公布的標準多少有些過于寬裕,“人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已經高于上世紀90年代初特困戶和困難家庭的居住標準,用此來對“群租”加以定義太過于“大方”。
如果以“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的標準來計算,一家三口的低居住標準可以在15平方米左右,小于這一標準則有可能被判定為違規租賃;相同的居住面積內涌入了更多的人口,也有可能被視作是“群租”。無論怎樣,其大前提都應是“一間房間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
有房地產研究表示,對“群租”的認定可以有很多種,此番由《草案》的“群租”的認定已從原先的對人均建筑、使用面積的考量,過渡到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積上來,可以看到,后者的認定標準較之前者有所收窄,認定的模式也更加直接。